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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降温费每人最少400元
来源: 金陵明报   更新时间: 2006年7月8日

近几天,南京的最高气温达到了35℃以上。在这样酷热的天气里,单位应该为职工提供哪些防暑降温的条件,职工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安全度夏呢?昨天,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明确表示: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试用期内及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都该获得防暑降温费。同时,一线职工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

防暑降温费要发4个月

一般学校的暑假是放7月和8月两个月,是不是防暑降温费的标准也参照暑假发放两个月呢?根据去年江苏省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文件规定:企业在岗职工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也就是说企业在岗职工夏季的防暑降温费每个人最少有400元,最多则可以拿到480元,并且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抵冲掉。

此外,职工享受的防暑降温待遇除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包括一些“软条件”,即:用人单位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加强暑期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另外,还应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适当延长午休时间。对于室外作业,应避开午间高温时段。一些高温工作岗位,根据天气的变化情况,还应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试用期照拿防暑降温费

劳动部门解释,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凡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由于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根据规定,当气温超过35℃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然而目前一些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将高温补贴计入到了最低工资中,不另外发放。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表示,职工在高温等特殊环境中工作领取的津贴、加班费、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障金和住房公积金等收入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发放。

高温工作中暑算工伤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介绍,气温条件超过一定的范围,在过冷或者过热的环境中,工伤的发生率都会相应增加,一旦职工在高温下工作导致中暑后可以申请工伤待遇。

据介绍,目前国家法定的10大类115种职业病都已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本市劳动者患有职业病应按照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气温超过35℃的天气条件下,职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为物理性中暑,即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通过认定后,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如其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该职工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补助、病假工资等由单位支付。如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上述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拒不支付,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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