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提高农民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实施我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按照实际、 实用、实效的原则,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围绕“十一五”规划目标,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鼓励农民自主创业,按照培训为就业服务的要求,综合运用政府扶持政策和激励手段,调动农民、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行业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综合素质,为发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培训出大量的合格劳动者,确保到2010年率先建成基本现代化新农村。
二、目标任务
2006年-2010年我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的目标任务是:
1、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普遍开展职业技能和岗位培训、劳动就业的基本知识和务工常识方面的培训,到2010年,培训农村劳动力15万人,并带动12万名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就业。
2、抓好青壮年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逐步提高青壮年农民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覆盖面,到2008年,全市青壮年农民接受不同形式(即全日制、半日制、业余或夜校等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覆盖面达到80%(其中2006年达到70%、2007年达到75%),通过培训,普遍掌握1—2门专业技能并取得相应专业工种的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90%以上的青壮年农民接受不同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青壮年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80%以上。
3、对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开展技能提升培训,2006年计划培训2万人(含对口挂钩地区重庆、三峡工程库区、徐州、内蒙赤峰、新疆霍城、黑龙江等),2007-2010年计划培训20万人。具体实施方案另定。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分类培训。对新增农村劳动力,包括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农村退役士兵和和其它新生农村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内容包括基本素质知识、职业知识、专业知识与技能和社会实践。组织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按照相应的职业标准要求执行。要指导各类培训机构根据经济结构调整、劳动力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及时调整、设置培训专业,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当前重点围绕农民工就业量大的制造、建筑、服务等行业开展培训工作,突出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
(二)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经过教育和培训后获得一技之长、经过考试合格的农村劳动力颁发《职业技能培训证》和《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降低对农村务工人员鉴定收费标准,实行按成本收费。
(三)加强和改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农村劳动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服务。就业服务机构要完善市场需求供给的信息公布和预测性分析报告制度,及时发布企业和社会急需专业二种信息,定期公告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及培训成果,满足劳动者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机构设置培训专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技能劳动者的需要。建立健全县乡就业服务网络,实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镇镇通工程,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培训数据库,加强分类指导、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四)创新工作机制,推广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大力推行“订单式”和“定向式”培训,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与企业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按需定向培训。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与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签订培训订单或输出协议,约定双方责任和权益,实现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对在城镇务工农村劳动者的技能提升培训要积极推行企校共培、夜校培训等方式,通过企业培训与学校教育相结合,个人自学提高与企业、社会支持相结合,加快培养一批企业需求的技术工人。要运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岗位技能工资政策等,推动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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