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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与鉴定暂行办法》
  2007-2-8 14:45:43   中国金融网   点击数:

  今后在职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充电”,费用可由企业埋单。为了鼓励职工在工作后能继续学习,《天津市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与鉴定暂行办法》特别出台新举措,要建立职工个人学习与培训账户制度,采取单位、个人、工会共同向账户注资的办法,支持职工个人学习与培训。今后企业新招录职工从事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从已取得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于已经从事就业准入职业但尚未取证的职工,要制订培训计划,限期取得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期限内未能取证的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而且,新办法还针对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有六项新突破,即:

  一是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可以结合生产岗位要求进行,把培训课堂转移到工作岗位,可采取校企合作、自办培训学校、委托培训、集中授课、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是职业技能鉴定内容可结合企业生产岗位要求进行,在工作现场进行技能考核,并根据企业生产技术、设备、材料、工艺、产品等实际情况,对鉴定题库试题进行调整,调整的比例可达到30%左右;

  三是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可在企业生产过程中进行;

  四是对在岗多年、具有相应技能水平和实践经验的职工,普遍开展一次职业技能评价,初级工等级可以由企业直接认定;

  五是在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时,对40岁以上老职工可采取开卷形式;

  六是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可以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对在技能岗位工作的班组长车间(工段)负责人,先进生产者,青年岗位能手,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有技术创新、专利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以及在技能岗位工作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技术工人可以破格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办法》还针对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推出了八项新举措。包括建立职工个人学习与培训账户制度,采取单位、个人、工会共同向账户注资的办法,支持职工个人学习与培训,并建立学习档案,完整记录职工学习与培训情况;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把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纳入对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考核内容,并作为确定中华技能大奖、技术能手、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选名额分配的主要依据,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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