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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取消高技能人才流动限制
  2007-2-14 14:24:37   泰州日报   点击数:

  从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月5日,泰州市出台《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细则》提出,到“十一五”期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术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占全市技能劳动者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比超过5%。

  技师享受工程师同等待遇

  《细则》规定,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中每三年评选一次“泰州市有突出贡献技师、高级技师”,获评者可连续3年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政府津贴。

  对长期在企业一线、累计两次被评为市级“有突出贡献技师、高级技师”的,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每两年评选一次“泰州市技术能手”,获评者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元,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引导企业建立“待遇与业绩贡献相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要求对所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给予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完善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办法,并向一线高技能人才倾斜;保证高技能人才的医疗待遇,在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基础上,对企业在聘的高级技师参照公务员标准进行医疗补助,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取消高技能人才流动的限制  

  《细则》要求,今后各类企业在申报技术改造项目、技术项目引进、参加重大工程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时,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须作为必备条件。

  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采取与各类职业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形式,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参与投资职业院校的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建设,取消身份、地域和企业所有制等限制,面向国内外,多渠道、多形式引进我市急需和紧缺的高技能人才。招聘企业可参照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设立特聘岗位津贴或实行年薪制。

  鼓励高技能人才在不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兼职、借调、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人才租赁、专利转让等多种形式发挥作用。

  淘汰不合格培训基地   

  《细则》规定,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实行淘汰退出机制,依据就是培训业绩的年度考核。基地培训的技师、高级技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政府按培训合格一名补贴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十一五”期间,全市将建成5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20个市级培训示范基地,200个覆盖200个以上主要职业(工种)的培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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