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9月1日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正式执行,其中规定,超龄无保障人员在参保、续保、补保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和医疗保障。
【何为“超龄”无保障人员】
凡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户籍记载为准),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即为“超龄”无保障人员,现可以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超龄”无保障人员领取城镇养老金的条件】
“超龄”无保障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者按月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超龄”无保障人员一次性补缴规定】
“超龄”无保障人员中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足不满15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含缴足部分的年限),但按月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足不满5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后,同时满足缴费年限满15年和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条件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则按办理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来确定。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44%或者38%,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为30%,基本医疗保险为14%或者8%,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其缴费比例确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特定人员的特别规定】
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则可以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后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者按月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可以按照办理缴费手续时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参照上述规定缴足社会保险费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小城镇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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