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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加强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管理
  2005-11-15     点击数:

  凡具有用工行为的非公有制企业,均应当自招用职工之日起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所规定的必备内容,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近日,黄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提出了上述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把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重点提高建筑业、加工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住宿娱乐业等行业中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各级总工会应加快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各级中小企业发展局、工商业联合会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沟通,通过各自职能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的意识,形成全面推动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的合力,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近期,全市劳动保障部门将联合总工会、中小企业发展局、工商业联合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逐户对其职工人数进行摸底、登记,建立台账,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按有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拒绝改正的,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近年来,我市非公有制企业蓬勃发展,为我市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一些部门和企业存在着诸如用工管理不规范、拖欠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规定加班加点、工伤事故频发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导致劳资矛盾突出,有的甚至酿成了群体性案件,影响了企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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