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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养老险滞纳金明年提高至2‰
  2005-11-16     点击数:

从2006年1月1日起,沈阳市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将被按照每天2‰的比例加收滞纳金。劳动部门提醒欠费企业和个人,请在年底之前及时补缴欠费。
  在此之前,沈阳对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一直按1‰的比例加收滞纳金。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表示:从2006年1月1日起,这个标准将有所提高。凡是沈阳市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的企业,应缴未缴或未如实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将由征缴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2006年以后补缴2005年前欠费的,一律从欠费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征缴部门不再另外下达限期缴费通知书。
  据介绍,企业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期限为每月1日至15日。因未如实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而被检查补缴的,查补养老保险费滞纳金计算起止时限为:从企业滞纳款之日起,至下达补费通知书日止。
  个体从业人员凡在2005年12月31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收滞纳金。2006年以后,补缴2001年6月30日以前年度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从欠费年度次年1月1日起计算欠费天数,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补缴2001年7月1日以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从欠费第四个月1日起(含欠费当月)计算欠费天数,按日加收2‰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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