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日前出台八条措施,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兴办医疗机构。
这八条措施是:
允许民间投资主体在我省举办营利性医院或非营利性医院;
允许并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和外国资本在黑龙江省通过股份合作制、委托经营等形式参与对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医院)的重组、转制;
允许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黑龙江省境内与黑龙江省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举办合资、合作医院;
允许在黑龙江省捐资兴办非营利性医院;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民营医院的发展,要适当调整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民办医疗机构的设置不再受居住人口和距公立医疗机构的距离及设置与公立医院相同诊疗科目的限制;
根据民营医院的特点,精简申报文件材料。受理申报时,不要求提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文件材料;
审批对拟在黑龙江省境内设置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实行限时结办制;
对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指导价格,保证医院的医疗服务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的收支结余用于医院自身发展建设,并无偿承担当地的预防保健等任务的医院,经医院申请,可核定为非营利性医院。
据介绍,可以核定为非营利性医院的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国外资本和国内民间投资主体捐赠举办的具有慈善性的民办医院;二是以为城市贫困人群和农民提供优惠医疗服务为主要功能的民办医院;三是对国外资本或国内民意投资主体收购股权等方式对国有医院(包括国有企业医院、集体医院)实行转制、重组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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