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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十项配套政策营造人才环境
  2005-11-23     点击数:

  地位待遇仅次于两院院士,总人数不超过百名,在各大领域有重大技术成果或成就者可授予“浙江省特级专家称号”,这是浙江省为营造良好人才环境推出的十项配套政策中的一项。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欠发达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人才柔性流动的实施办法》……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年初以来,浙江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十个专门针对人才的政策文件。

  十项配套政策涉及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非公经济组织人才工作、加快欠发达地区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改进人才评价办法等事关人才工作全局的方方面面。首次以文件形式确定“破除专业技术资格终身制、高技能人才高待遇。实行人事代理制人才社会化。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一次性出台十个配套文件,在浙江省人才工作历史上是第一次,在全国也属创新之举。

  在这十项配套政策中,反响最大的是《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制度”所确定的“省特级专家”是浙江省设立的最高学术技术称号,其地位和待遇仅次于国家的两院院士。

  评选省特级专家是浙江省在全国的首创,浙江省委省政府颁发的“特级专家暂行规定”中规定:特级专家每三年评选一次,总人数控制在100名以内。参加评选的对象是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性基础研究领域、在工程科学技术领域、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大成果或成就,学术技术处于国内领先的专家、学者。据悉,首次评选已经结束,省农业科学院院长陈剑平等30名专家被浙江省委、省政府授予特级专家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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