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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了二十年“临时工”贵阳一女工今索十万元养老费
  2005-11-24     点击数:

  继上周贵阳市一名普通女工因“临时工身份”申请工伤认定的请求被拒而与省人事厅对簿公堂之后,23日,又一名女工因“临时工身份”,20年来未能享受同等的养老、医疗待遇,向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52岁的申请人吉英称,其夫系贵阳水泥厂(现贵阳水泥有限公司)职工,于1985年在工厂里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吉英称,当时,经厂方与她协商达成协议:厂方安排她进厂工作,其丈夫则由她自行护理。

  吉英称,从1985年进厂到2005年8月离岗,单位曾与她签订了数次劳动合同,其间从未中断过劳动合同关系。但在工作期间,厂方视其为“临时性用工”,从未给她办理过工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

  而被诉方辩称,因吉英系临时性用工,不能与其他职工(即经劳动部门计划招收的职工)一样享受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吉英的申述代理人雷明宏律师称,劳动法只规定了劳动者的一种身份,并未规定正式工与临时工的身份区别。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作出明确的解释:相对于正式职工的“临时工”身份已经不存在。

  23日,仲裁委调解时,吉英要求公司支付养老金、医疗费等共计10万元,这一标准与被诉方愿意支付9000元的差距甚远,调解宣告失败。对此事,仲裁委员会将择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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