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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出台新政策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2005-12-3     点击数:

    从12月1日开始,凡到柳州市建委申请成立物业管理企业、房开公司,勘察、设计、装饰装修、监理、施工企业,以及办理资质转正、升级、年检的单位,均需向建委有关部门提交相关证明,证明自己已经到劳动部门为职工、合同工购买了社会保险。否则,建委将不予审批。建委此举,是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用工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避免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据柳州市建委法规科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有不少物业公司、房开公司的人员到建委投诉,称所在公司不按劳动合同办事。签定合同时,明明说好公司帮职工购买各项社会保险,但正式聘用后,却迟迟得不到落实。位于柳州市旧机场的某小区物业公司,曾于去年4月招聘物业管理人员,三江侗族自治县来柳的黄某等人前来应聘,并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了物业公司要为应聘人员购买失业、养老、工伤、医疗等项社会保险,但一年多过去了,物业公司却没有帮他们购买。黄某等人多次向物业公司负责人反映,但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推委。不久前,黄某等人到建委投诉,希望建委能为他们主持公道。

  建委接到投诉后,对此召开专题会议。经调查得知,这种现象在物管企业、房开企业、建筑企业中普遍存在,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为此,建委和劳动部门充分沟通后,出台了新的把关政策,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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