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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法规确保农民工享受工伤标准
  2005-12-3     点击数:

    从12月1日开始,以省政府令的形势出台的《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开始实施。新《办法》放宽了当地工伤认定范围、扩大参保范围、延长认定时间、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确定农民工工伤后一次性待遇支付标准、规定改制企业职工工伤待遇等内容受到广泛关注。 为推进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这个《办法》对一些工伤界定原则进行了相应细化和补充规定。新实施的《办法》明确提出了农民工工伤后的一次性支付标准,给当地农民工吃了定心丸。按照规定,因工伤残的农民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可要求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形式。对于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的标准,也以用人单位经营地所在市上年度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办法》也对确保改制企业职工工伤待遇作出了规定。尚未参加属地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应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中优先为工伤职工预留工伤保险款额。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徐延君介绍说,新《办法》还进一步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受伤也被列入享受工伤的范围。同时与以前仅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比,新的参保范围规定,各类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甚至使用童工等非法用工企业的劳动者,不管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用工期限长短,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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