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烟台市内各类企业都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记者今日从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联发通知对此提出了要求。
据了解,通知要求,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该通知下发后新设立的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下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须在办理延期手续前,依法到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领取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按规定办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届时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同时,该通知还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半年相互通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对已参加商业保险为由拒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以及恶意少报漏报职工人数、无故拖欠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供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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