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受工伤之后,他原来就职的单位进行了变更,即不再承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愿提供工伤赔偿。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变更后的单位依法承担原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应该对李某作出工伤赔偿。
1998年8月,李某进入南宁市梦幻迪士高歌舞城工作,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200元,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01年5月25日,该歌舞城注销后,新成立南宁市梦幻迪士高歌舞城娱乐有限公司,李某继续留在该公司工作。2003年7月24日晚,李某在工作中受伤,被送进广西中医学院一附院住院疗,经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随后,有关部门认定李某受伤属于工伤,构成八级伤残。
今年1月6日,该公司又变更为南宁市钿坊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1月13日,不知情的李某找到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进行工伤赔偿,但遭到了拒绝。几天后,李某又收到书面通知,要求他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眼看赔偿无望,李某只好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申诉,并得到了支持。但该公司却认为,自己与李某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遂于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法院因此认定,南宁市钿坊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承担原用人单位对李某的工伤赔偿责任,故判决该公司支付李某被扣发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46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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