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天津市开始实施新的 2005版《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目录》与原《目录》相比,大量吸收了目前在临床中广泛使用的优质、高效、安全、价格合理的药品,用药范围进一步扩大,一些特效药和习惯用药被大量保留,而且新《目录》对药品名称、规格、剂型、价格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控制。新《目录》的实施,引起了参保职工、医疗单位、药店和药品生产企业的广泛关注。为此,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负责人就新《目录》的制定、实施等问题进行了详解。
新《药品目录》只增不减为了统一和规范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我国制定并公布实施了 2004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并要求各地对其中甲类药品不得调整,对其中乙类药品可增减 15%。按照这一要求,本市在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同时,尽可能多地将已经应用于临床的药品纳入目录,在调整目录时只增不减,纯增了 240种药品,形成了 2005版《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目录》经市政府批准从今年 10月 15日起正式执行。
临床选择药品范围变宽新
《目录》收录药品的范围比原《目录》宽,收录药品的数量也比原《目录》多。新《目录》收录了 23类 2128种药品,比老《目录》多了 3类 745种。新《目录》执行后,临床医师选择药品的范围宽了,参保人员可用药品的数量更多了。而且,按照国家要求调整的新《目录》分甲乙类,甲类药品为保证基本医疗的用药,个人不增付;乙类药品属价格相对较高的药品,个人需先按一定比例增付后再按有关规定报销。所以新《目录》对临床使用药品的管理更加规范也更加严格了,其目的一是为了防止盲目滥用,造成浪费;二是在保证基本用药的同时,强调费用分担机制,个人也要为健康承担一定的责任。
药品名称和剂型在目录中就可报销《药品目录》及异名库公布执行以来,有些医院和参保人员反映部分价格便宜的临床常用药品不能报销。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部分价格便宜、临床常用药品不能报销的问题目前已经得到了妥善解决。参保人员使用这些药品,医疗保险基金不存在拒付问题。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要求,为了遵循医疗保险“低水平、广覆盖”的保障原则,遏制与医疗保险保障原则不相符的高消费,本市对药品目录实行了异名对应管理。在制定异名库时,药品的价格是确定某药品是否纳入异名库的重要参考指标,但是收集药品具体价格形成的有关信息十分困难。尤其是部分价格低廉药品,价格备案信息不全,无法从价格、费用等方面进行比较,未能及时地纳入异名库,出现了首批公布的异名库中这些药品异名空缺的现象。
为了不影响临床治疗和参保人员用药,本市专门下发了《关于将部分药品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文件,规定对国家定点生产的毒麻药、精神类用药、放射性同位素,以及价格相对较低的常用药不实行异名对应管理,只要药品名称和剂型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均可列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且明确,执行新目录前后,参保人员因使用这些药品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提醒市民:有关《药品目录》及异名库制定的所有文件都已经在网上公布,市民可以登录天津劳动保障网( w w w .tj.ls s.gov.c n)查询到相关信息,也可到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事务办公大厅(和平区西康路 2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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