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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无钱惨死同仁医院续:死者家属提出索赔
  2005-12-28     点击数:

  王建民家属27日正式向北京同仁医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死者家属气愤地说:“如果同仁医院继续采取这种出而反而、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此事,我们不会再同意和他们协商,将义无返顾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仁医院一直向王建民家属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然而,时至27日,院方也没有对此拿出任何具体意见。24日,家属代理律师单正宏与北京同仁医院院长助理田剑通话,将家属提出的人身损害要求及其相关法律依据告知对方。田剑表示,院方最迟在27日作出答复。然而,院方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答复。

  昨天上午,单正宏再次与田剑对话,并以传真方式将家属提出的人身损害要求及其相关法律依据的书面材料送交院方。田剑表示,院方还要考虑一下,然后再作答复。

  单正宏律师说,家属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要求,是完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计算得出的。北京同仁医院没有对王建民采取及时的救治措施,导致王建民死亡,这样院方对王建民的人身权益构成了侵害。因此,赔偿的有关事项就应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单正宏律师说,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标准完全合理合法,如果北京同仁医院继续采取推委和对家属不尊重的态度,家属将通过法律诉讼,将同仁医院告上法庭。

  据知情者透露,由北京市公安局法鉴中心给王建民做的尸检已有初步结果,初步确定了王建民的死因。另外,还有知情者说,北京同仁医院已和北京某媒体进行了积极沟通,该媒体将对此事件做出和此前截然不同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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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人大官员就王建民事件批评北京同仁医院

  针对黑龙江齐齐哈尔无钱农民工王建民死在北京同仁医院之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靳国君23日接受采访时称,北京同仁医院的行为违背了职业道德,也触犯了法律。这一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而是一种必然,说明医疗机构在为人民服务的问题上出了严重偏差,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举一反三,全面进行整治。

  报道说,靳国君拿出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说,条例的第三条明文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三十一条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靳国君指出,这其中的“应当”二字是法律用语,等同于“必须”,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也不存在商量余地。病人到医院时生命已经十分危险了,医院不给诊治,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应当负法律责任。如果进入司法程序,任何一个公正的法官都应当判处同仁医院违法。 

  靳国君说,这些年来,救死扶伤的意义在医疗机构中已经淡化了,一切都要向“钱”看了,这是医疗事业商业化、市场化的必然结果,更是一些医疗机构过度商业化、市场化的一个显著标志。 

  靳国君提出,现在要解决当前的医疗弊病最好的办法就是收支两条线,医院的收入全部上缴。靳国君认为,实践证明,医院自收自支弊病太多,这是导致病人看病难、看病贵的一个根本问题。他并表示,对王建民事件,北京有关部门应当实事求是,“挥泪斩马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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