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离职,老板竟然向其他员工发电子邮件诽谤离职员工。离职员工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老板告上法庭。此案日前由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宣判,离职员工刘小姐胜诉,获赔1万元精神损失费。
刘小姐原是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一家软件公司的软件工程师,2004年5月中旬合同期满,刘小姐便以母亲生病想回家乡为由辞职,并谢绝了公司总经理陈某的挽留。 2004年6月,刘小姐从广西家乡回到广州,得知她离职后陈某竟通过公司软件系统向全体员工发了一封诽谤她的《人不自爱、必自取其辱——致公司全体同事的公开信》。因此,刘小姐受到了一些朋友和旧同事的冷言冷语。
刘小姐看完《公开信》后当即打电话质问陈某,要求其马上向她道歉,被陈某断然拒绝。于是,刘小姐以陈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陈某告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向陈某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公众对刘小姐的社会评价,导致刘小姐的名誉受损。陈某作为刘小姐原供职单位的总经理,其对刘小姐的评价比一般人更具影响力。因此,法院要求陈某在广州发行的报刊上公开向刘小姐赔礼道歉,并赔偿刘小姐1万元精神损失费。 据负责审理此案的罗法官介绍,这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案在取证时遇到了困难。法官前往陈某的公司提取证据时,被告知公司服务器已坏,无法读取有关资料。后来,法官在该公司一名员工何某的办公电脑上发现一封“关于一封邮件”的邮件,是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向全体员工发送的,内容是有人来索要这封《公开信》,“大家注意不要把邮件转发给他”,至此才找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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