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收取押金还是欺诈钱财
第一次来乌鲁木齐打工的李斌没有想到,自己找第一份工作时就被骗了。今年8月,家住沙湾的李斌来到乌鲁木齐闯荡,在路边的招聘广告上看到一则信息:某酒店招聘保安,月收入1000元。看到条件不错,李斌于是前去应聘。见面后,用人单位没提别的条件,只是要求交500元押金。
“为啥要交押金,不是说不准收押金吗?”李斌问。“都这样,要不然你不辞而别了怎么办。”招聘人员回答得理直气壮。李斌思忖再三,想想工资水平还可以,最终同意了。
可不到一个月,李斌就被解聘了,理由是不能胜任工作。想到自己兢兢业业的工作换回的只是这样一种结果,李斌气愤不已,找经理讨说法,想要回自己的押金,却被经理一口回绝。他想要据理力争,经理眼睛一瞟,几个壮汉走过来,连推带搡,把他轰出了大门。事后,有知情人告诉李斌,在这个酒店没有能干长久的,他们就是通过这种手段欺诈外来务工者。
为要回押金,李斌先后找了派出所、消费者协会,辗转多次,最后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要回了500元钱。
试用再试用试用何其多
自治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魏勇告诉记者这样一个案例,一次他去一家超市调研劳动用工情况,发现这里的营业员几乎都处在试用期。为什么会这样?经过进一步了解,魏勇发现,这里员工流动性很大,常常是干不到半年就被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解聘了,然后再招下一批继续试用。
“一些营销行业,特别热衷于招大学毕业生,他们年轻,有干劲,有想法,销售业绩往往不错,对工资要求也不高,但经常干不到半年,试用期一满,就被用人单位开掉了。”12月11日,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树兵告诉记者。
魏勇还列出了这样一种现象,有些企业给职工制定高强度的劳动定额,职工即使加班加点,也很难完成分配的任务,但最终,这却成了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
在魏勇看来,随意设置试用期已经成为一些小企业降低成本的手段。对他们来说,这样做一是降低了工资;二是解除劳动关系方便,但与此同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被扔在了一边。
从法律上堵住职场“霸王条款”
“从我们律师的角度来说,对《劳动合同法》是欢迎的。”张树兵认为,《劳动合同法》总结了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利益的种种情形,规定更加具体,和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相比,可操作性更强。
“对于押金、试用期的规定,过去《劳动法》也有,但不具体,给用人单位留下许多可以钻的空子。”经常代理劳动争议官司的张树兵对此深有感触,他将那些劳动合同中完全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劳动者只能被动接受的约定称为职场“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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