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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式跳槽危及企业生存 如何应对成跳槽难题?
  2008-1-25 20:07:54   法制日报  点击数:

  “深圳是怎么发展起来的?靠人才流动发展起来。可以说,深圳所有的企业,每天都在想着怎么招揽人才,都想挖别人的墙角。但恰恰是这种人才的频繁流动,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诱因。”1月18日,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与深圳大学法学院合办的“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学术研讨会”上,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的程永顺如是说。

  为此,程永顺还列出了一系列数据:“据公开资料,我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60%与人才跳槽有关。而在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案件中,90%与人才流动有关。”

  一方面,人才流动、各尽其才是一个趋势,是社会进步、科技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但另一方面,人才流动之时却往往会带走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如何应对?这已成为很多企业颇为头痛的一件事。

  接收新进雇员应尽注意义务

  据了解,目前一般企业考虑最多的是如何和现有雇员签订竞业禁止合同,要求技术人员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或者任职,在离职之后的特定时间或者特定地域内,不得开展与原雇主竞争的业务等等。但是,在接受新的员工时,企业却没有考虑到这个员工是否有“卖身投靠嫌疑”,甚至有些企业还干脆以能拿到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招收条件,对那些怀揣别人商业秘密者张开了双臂。

  针对这种状况,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法务处处长蓝航伶介绍到,“美国曾在2006年发生了一起两个竞争对手关于商业秘密的案例。可口可乐里面一个行政高管和另外两个员工,要将可口可乐的商业秘密泄漏给百事可乐,百事可乐非但没有接受这个秘密,反而告诉可口可乐说,你们中间有人要做这种事情,而且向警方举报了。结果在2007年的时候,这三个涉及到准备泄漏秘密的人都被判刑了,一个是十年,另外两个是八年。可我们的一些企业就可能不会告密。”基于此,蓝航伶奉劝这些心存侥幸的企业应当具有适当注意的义务,不要使用属于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德研究员认为,对于未尽注意义务,使用了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的企业,在追究原雇员侵权责任时,要将企业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其负同等的法律责任。

  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制度设计尤为关键

  从知识产权部负责人,一直做到深圳华为公司副总裁的宋柳平对保护商业秘密有自己独特的见解。他说,商业秘密往往就像一层纱,这层纱很容易被揭开,一旦被揭开了,开发企业就什么都没有了。而这是开发企业,可能投资十几个亿、二十几个亿之后最后得到的东西。

  为此,华为专门成立了一个有200人的信息安全部,精心制订《信息安全白皮书》。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时候,采取专利和商业秘密交叉保护的方式,将比较容易看到的内容,采用专利技术加以保护,而将很难通过外部形式看到的内容,采用商业秘密方式加以保护。这样即使有人通过公开的专利了解了一项技术,因为不清楚商业秘密,知道了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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