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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标准属违法行为
  2008-1-28 16:00:38   工人日报  点击数: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人们一般认为集体合同的效力是高于劳动合同的。既然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又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那么,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当然就应当高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的标准。由此可见,上述贾先生案例中,用人单位支付给贾先生的工资虽然高于了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其低于了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所以,该公司支付贾某工资标准属于违法行为于法有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据此,如果由于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劳动者维权还可以寻求本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组织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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