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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标准属违法行为
  2008-1-28 16:00:38   工人日报  点击数:

  最后,此案既然拖延至今,还应当注意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谈谈本案中涉及到的集体合同问题。

  一、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避免劳资纠纷、规范用人单位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这项制度的历史已经非常悠久。

  劳动合同法专门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该法第五十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合同做出了明确的定义:“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理解集体合同的概念需要把握两个方面内容:

  第一,集体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职工一方,就是指用人单位的职工全体而不是单个的职工,属于一种集体行为。正是基于此,集体合同在我国历史上也被称为“团体协约”。从贾先生一案看,用人单位辩称,党委书记兼工会主席签订集体合同属于无效,是无稽之谈。

  第二,集体合同的内容是用人单位的劳动标准。

  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

  二、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这里规定的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签订集体合同,只是个原则性的规定,关于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该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根据上述规定,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应当注意:集体协商会议是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的最主要和最正式的程序形式;有工会的用人单位由工会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并非是指集体合同由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而是由工会组织或选派职工代表组成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团与用人单位方面选派的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团进行协商订立的;签订集体合同是以双方合法的集体协商代表团的协商会议形式实现的,而不是双方代表团的首席代表即工会主席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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