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提醒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当心成被告
这似乎已被人们默认了:餐厅服务员穿统一的工作服,并向餐厅老板缴一定数额的工作服押金,或者缴服装费。
但昨天,看上去和和气气的法律专家彭光华对此现象却来了脾气:“按《劳动合同法》,这些工作服应由用人单位埋单。”在《劳动合同法》第9条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来渝参加“2007新人力高峰论坛”的彭光华,是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
工作服由单位埋单
现状:交了300元押金
酒楼里的服务员、领班、经理,几乎没有不穿工作服的。
“穿工作服没得问题,关键是我们要交服装费。”市内一家餐饮企业的员工说,每人3套工作服,押金300元。“听说有些企业要求交的押金更多。”
餐饮企业老板也有说法:“只是收押金,到时候员工离开企业要退还。如果不收押金,好多员工离开时,连服装也带走了。”
可员工站在自己的角度,又是另外的说法:“工作服恁个差,哪个要嘛。肯定要退给老板。”
记者从企业了解到,现在收取服装费,可谓五花八门:直接收钱、交押金、变相从工资收入中扣除……
即便是交押金,据一些员工说,老板不会退还全部押金。借口是“穿了啷个久,要适当扣点押金”。
观点:员工无义务掏钱
不仅彭光华“炮轰”工作服的服装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负责人的观点与彭光华完全一致:“员工没有义务为单位的工作服掏钱。给员工制工作服,是用人单位的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彭光华在服装费问题上说得非常明白:“工作服是单位要求穿的,不是员工主动要穿。那么,工作服就属于工作的必须条件。这个´必须条件´,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而且,是无偿的。”
“现在,出租车驾驶员、保安、清洁工、道路维修人员等等,基本上都要求穿工作服。工作服的钱,不应由穿工作服的员工支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负责人说。
既然“招用劳动者时”不能收服装费或押金,员工进单位后再收,可不可以?
彭光华说:“同样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如果与员工协商后,员工愿意交服装费或服装押金,单位能不能收?
“那也不行。因为,关于不允许收取任何财物,实际上是贯穿在整个劳动用工过程中的。”彭光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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