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不能完成每月规定的任务量,能不能炒他?炒了之后还需不需要付经济补偿金?”在昨日南方劳动法律网举办的《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法律沙龙上,定额问题成为众多人力资源主管的议论焦点。对此,众多劳动法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定额的制定一定要通过民主的方式,定额的本身一定要合理。同时,企业可以通过绩效考核等方式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需要强调的是,很多企业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炒员工,根本没必要。
定额没完成先换岗才能炒
不仅仅是销售人员,当前的很多企业都有定额制度。不少企业管理人员的看法是,完不成定额就是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既然是严重违规,那企业就有权力炒人,就应该不用赔钱。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根据即将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律师赵志刚解释,“如果员工不能完成月定额任务量,那企业要给他换岗、培训,换岗后仍然不能完成规定工作量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定额标准混乱无序没人管
不仅如此,“问题的关键是,企业规定的定额标准是否合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教授指出,劳动定额是一个实践中相当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的定额标准是自己瞎定、乱定,大部分员工都完不成,导致员工必须加班,就好像变成了员工自愿加班,企业就可以不给加班费。
他强调,合理的定额量应该是一个普通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任务量。假如这位销售人员的指标非常高,显然就不是销售人员的问题,而是企业的定额标准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但是,定额标准的操作的确是个大难题,“´定额本身合不合理´将会是长期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黎建飞指出。
广东省与广州市两级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的肖胜方补充说,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都不过问企业劳动定额问题,劳动定额的制定和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在这种无序状态下,一些用人单位不是在岗位测评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劳动定额,而是自己事先设定一个预定工资额,然后再换算成定额,制定上非常随意。此外,一些新工种是无法定量的。
定额往低定绩效考核往高走
如此说来,企业难不成就不用再搞“定额”制度?也不是。肖胜方表示,实际上,企业仍然可以搞“定额”制,也仍然要通过内部竞争机制来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首先,在定额的制定上,要以民主协商的形式进行制定。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裁员、淘汰的时候,所做的定额就要往低走,让绝大部分的员工都能完成。同时可以采用绩效考核的方式,评先进,排业绩,在评优奖勤的时候将标准定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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