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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合格才可签合同?违法!
  2007-8-21 11:21:52   金羊网   点击数:

  公益招聘会部分企业“出洋相”,专家提醒《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要尽快纠正劳动关系不规范行为

  18日,一场大规模的公益性“2007年广州市促进失业人员、‘4050’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专场招聘会”在市劳动力中心市场举行,求职者将现场挤得水泄不通。然而,记者发现,与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对比,现场仍有部分企业招工给出的劳动关系条件并不规范。有关专家提醒,相关单位必须尽快纠正,以免届时“自找麻烦”。

  试用期期限可长可短?

     在现场,一家文化传播公司一下就要招聘业务员30名。公司现场负责人说,招聘进来之后,公司将对求职者试后两个月,试用合格后,马上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对此,有关专家指出,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之内的,其前提是要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这家单位这样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将会遇到大麻烦。

     专家还强调,在试用期的长短上也有讲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用人单位设定的试用期长短也必须合法。

     员工“自愿”参加社保?

     在一家招聘仓储员工的摊位前,“可为员工买社保”几个字成了大大的招牌。招聘负责人说,公司本着“对求职者负责”的态度,可以为员工参加社保,当然,如果员工觉得参加社保负担较重,也可以不参加。在现场,还有些企业则明确表示,没有社保。

     对此,有关专家指出,社会保险关系到劳动者将来的保障,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社会保险已经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上述单位,要么是强调可以“自愿”参加社保,要么是干脆逃避责任不为员工参加社保,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随时服从公司安排?

     在一家流通企业的摊位上,招聘启事列出了不少相当吸引人的条件,但其中有一条:“因工作需要,员工要随时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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