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
2007年12月29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公布,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在仲裁法中,很重要的一条是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现行的时效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要申请仲裁,而仲裁法这次把时效延长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时起一年内可以提起仲裁申请。同时,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根据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如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15日。
20.83天,21.75天
2008年1月3日,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日工资、月工资的计算方式。通知中说,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因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20.83天,仅是每月的制度工作时间。其中,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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