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到底能享受多少天产假?不少孕龄妇女担心会因生育被“炒鱿鱼”,不敢要孩子。劳动部门介绍,怀孕后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女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怀孕后被炒的有两种比较典型的情况:一是双方签了合同,用人单位发现女工怀孕了,利用合同期满,不再和怀孕女工续签劳动合同,自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二是合同期内怀孕,单位知道后,借故调换工作岗位,降低薪水,逼怀孕女工自动离职。
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专门作了保护性规定,即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员工,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女职工怀孕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变相解除劳动合同,与单位的劳动纠纷不能协商解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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