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通知,明确了湖北省关于汶川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政策。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的职业培训补贴、交通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外,我省还出台了其他就业援助政策。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立即与灾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不实行试用期,预支不少于200元的工资作为生活费,并依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对需要进行岗前培训的灾区劳动者,实行带薪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对属于在省内跨市州异动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应协调办理好人员交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属于到外省就业或者返回原籍的,用人单位所在市州就业服务机构要将情况书面通报劳务输出地就业服务机构。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来鄂就业的灾区劳动者的就业扶持政策,按照特事特办、优先快办的原则,及时、足额拨付相关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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