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开始施行。昨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其中明确了新旧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及时效。
通知明确,依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各地因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管辖。
通知还明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为保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新旧劳动争议处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平稳衔接,凡今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无论受案范围、处理程序和时效,一律按原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执行;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一律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还明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免收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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