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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公布草案:19种情形可废无固定期限合同
  2008-5-9 15:45:32   东方早报   点击数:

  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草案共有45条,分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和劳务派遣特别规定四章,全文近5300字,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4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见新闻附件);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见新闻附件)。

  这19种情形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减人员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相关条款基本一致。

  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做了规定。

  作为《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有关规定一直争议很大。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3种情形是:(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草案就此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草案同时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实际续延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焦点一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单位禁招非全日制工

  草案用专章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定。根据草案,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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