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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2008-1-17 16:14:14   楚天都市报  点击数:

  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员工当初太大意,现在“解聘”没补偿

  “公司近日通知把我‘解聘’,却没有补发一分钱,我能不能索要经济补偿?”昨日,在汉工作的陈小姐向报社打来电话,委屈地诉说自己的经历。

  陈小姐称,2005年7月她应聘到一家公司做销售人员,公司负责人拿出两份销售代理合同让陈小姐签了字,到现在陈小姐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保,近日公司称经营转向,要终止与她的代理关系。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律师称,陈小姐首先要弄清楚,自己与公司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

  如果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其工作时间、工作量由陈小姐灵活掌握,报酬一般按销售量一定比例的提成来计算。单位终止代理关系,只需根据代理合同的约定来进行,不用支付“解聘”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员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一般由单位安排,单位必须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则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吴律师提醒,打工者签合同前要弄清劳动关系和代理关系的区别。如果陈小姐对公司决定有异议,可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记者魏曦 实习生童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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