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对性骚扰做出规定
■男士可休10天“产假” 女方受虐待导致离婚可多分财产
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悉,《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性骚扰作出界定,即“以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骚扰”,并明确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投诉,同时,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办法》规定:因不生育或者生育女婴,女方受虐待导致离婚的,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
“最为难得的是,《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有了具体的可操作的条款,相比10年前的《实施办法》中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更加有利于保障各项条款的落实。”省人大常委、法制委员会委员,省妇联原党组书记、副主席吴雁雁如是说。
对5种“性骚扰”说不
办法摘录>>>
妇女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在任何场所用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禁止以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投诉。
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培训、实习、表演等方式,组织女性从事有害妇女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以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不得在广告、装潢、招贴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女性的内容。
对违反“性骚扰”条款的行为,情节特别轻微,尚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由有关单位、基层组织或者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解读>>>
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克举认为,《办法》中对“性骚扰”和“禁止以各种形式玩弄、侮辱女性”内容的规定,标志着我省法律文明的进步,将会有力推动我省妇女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防范性骚扰行为的进程。
“性骚扰在我们身边每天都有发生,公汽上,商场里,办公室中……但是由于其界定难、取证难,该类案件一直是法律上的棘手地带。” 李克举律师说,《办法》中对性骚扰行为的5种界定,即“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符合国际惯例和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比较全面地涵盖了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在地方立法中对性骚扰具体形式进行界定,增强了法律法规的有效性。”但他同时也表示,因为只有客观的表述,而没有主观的规定,单纯界定性骚扰形式,无法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这就让法律解决性骚扰问题仍然显得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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