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上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将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从我省实际出发,制定出兼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条款,为我省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悉,条例分为六章,即:总则;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法律责任;附则,共计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条例重点明确了各类企业在职代会职权和厂务公开内容方面的共性要求,规范了职代会的主要程序,同时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做了特殊规定。条例规定我省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都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针对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小型企业,条例也明确了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规定了企业工会每年至少一次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民主管理工作情况;此外,为了解决同区域或者同行业的小型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条例特别规定了区域性或者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应时代发展需要,条例丰富创新了厂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按照企业类型明确厂务公开事项;确定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强调了对违规企业的惩处措施,针对不依法召开职代会等情形,县级以上总工会可以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商定有关部门取消其当年评选荣誉称号的资格;同时明确了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和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的企业的民主管理参照执行,使民主管理制度在我省实现全面覆盖。
该条例的颁布将对推进我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群众积极性、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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