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详细的上调方案。
(一)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5元(退职人员为45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1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享受薪金制的人,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5元、3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同时符合本款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三)按照鄂政办发〔2003〕125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场退休农工,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3、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四)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1928年1月1日—1937年12月31日)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27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五)按照鄂政办发〔2004〕121号、鄂政发〔2005〕28号文件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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