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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歧视 让劳动者公平就业
  2007-12-25 13:57:29   楚天金报  点击数:

  消除歧视 让劳动者公平就业
  ——省劳动保障厅厅长邵汉生解读《就业促进法》

  明年元旦,我国就业领域第一部基本法律《就业促进法》将正式实施。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邵汉生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就新法对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介机构的影响以及如何让求职者公平就业等问题进行了解读。

  用人单位拒录乙肝携带者属违法

     《就业促进法》突出公平就业,妇女、残疾人、传染病病源携带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等,都成为《就业促进法》保护的对象。新法单设“公平就业”一章,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规定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新法要求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明年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不能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求职者。乙肝病原携带者今后求职果遭遇歧视,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求职不成功全额退还职介费

  邵汉生介绍,当前,劳动力市场还不是很规范,一些非法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乱收费,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还比较多。但是《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将挤掉黑职介生存空间,提高求职成功率,大大缩减求职成本。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必须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新法还规定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以后我省将陆续出现更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就业促进法》要求政府对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财政补贴。对收取职业介绍费的经营性职介机构,如果求职者求职不成功,职介必须全额退还职介费。

  如果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或者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将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就业促进法》还明确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已收取押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职业中介机构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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