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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城镇低保对象医保实施细则解读
  2007-11-14 14:03:53   黄石劳动保障网  点击数:

  11月1日起,《黄石市城区城镇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对这一惠民政策进行了解读。

  低保人员参保不用缴费

  考虑到低保人员的经济能力,我市城区城镇低保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100元、市级财政补助30元、市民政部门医疗补助金补助10元。参保人员医保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构成,参保缴费额的10%配置给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年最高支付2万元

  低保人员看病优惠分为门诊和住院两块。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全免,住院诊查费等优惠30% ,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上的药品进院后的加成部分费用全免。在享受优惠待遇基础上,低保人员余下住院医疗费用在1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60% ,但报销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万元。转惠民医院以外医院及异地定点医院住院,费用报销40%。1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则由个人自付。

  举例说,如果参保人员住院看病共花费3000 元,其中1000元为医保甲类药品费用,2000元为住院诊疗费用。那么先按规定予以优惠,1000元医保甲类药品费用,免去约15%的药品加成费用后是850元;2000元的住院诊疗费,优惠30% 后为1400元,优惠后的医疗费用合计2250 元。再按规定报销,2250 元除去100元起付费后的部分报销 60% ,即报销1290 元。参保人员个人自付960元,报销比例约为总费用的68% 。

  3种门诊大病费用可报60%

  低保人员患有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器官或组织移植手术后门诊使用抗排斥药物治疗三种大病,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写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黄石市城镇低保对象大病门诊医疗证》,享受规定的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其门诊治疗的费用可报销60% 。

  低保人员转诊须审批

  参保人员住院和三种门诊大病诊疗实行在惠民医院首诊、转诊制,医疗条件所限或因病情需要,需转其他医院治疗的,应遵循先市内后市外、逐级转院的原则。转院治疗时间最长为一个月,超出期限的必须凭转院治疗病情证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出院后凭病历资料、费用明细仍可享受一次住院待遇。

  此外,有一条非常人性化的规定是,患危急症参保人员,可在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由家属凭急诊证明,在3个工作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急诊登记手续,出院后凭相关证明,其住院费用按本细则转院报销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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