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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部分县市试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2008-8-22 22:08:40     点击数:

  20日,记者从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目前,湖北省已在部分县市试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以确保失地农民老有所养。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水平,根据养老保险费标准的变动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省劳保厅农村社会保险处相关负责人称,我省已在咸宁、宜昌和随州3个市和10余个县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目前,试点城市中暂不包括武汉市,但不久的将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将在全省开展。” 

  20日,咸宁市嘉鱼县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送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办法》规定:

  被征地农民按参保时上年度本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8%,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部分为8%,村集体补助部分为12%,县政府承担部分为8%。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补偿款中的安置补偿费中支付;村集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积累和集体其他收入中列支;财政补助资金主要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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