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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进入“全民医保”时代
  2008-6-12 21:51:52   长江商报  点击数:

  ◆继武汉、孝感、荆门后,湖北省14市州启动城镇居民医保

  ◆参保人群、补助标准、起付标准、报销额度等有变化

  湖北省尚未实行城镇居民医保的14个市州,医保实施方案已悉数获批。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宣布,这标志着,继首批试点的武汉、孝感、荆门三个城市之后,城镇居民医保在我省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与试点城市不同,这14个市州的居民医保实施方案在参保人群、补助标准、起付标准、报销额度等多个方面都有明显变化。

  ◎变化1  新增三类人参保

  含农民工和流动花朵

  在我省新增的14个试点城市实施方案中,将参保范围拓展到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和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随住非从业家属。

  “这些人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文国运说,今年年底,我省力争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50%左右。

  ◎变化2  中央财政补助

  每人提高20元

  今年,湖北省普通参保居民补助标准每人不低于90元。其中,包括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和各统筹地区财政补贴不低于30元。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处长刘德胜说,值得一提的是,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试点城市参保居民的补助,从去年的人均20元提高到40元。

  对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由政府全额补助,家庭(个人)不缴费。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人,参保缴费将给予重点照顾,一般补助率达到70%。

  ◎变化3  起付标准降至百元

  报销比例提至最高85%

  相比第一批试点城市的武汉,湖北省新增的14个试点城市降低了居民医保的享受门槛,提高了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及惠民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应均不高于100元,报销比例在65%左右。其中,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不设起付线。

  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在300元左右,报销比例在50%左右;对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在500元左右,报销比例在40%左右。部分地方对甲乙类药品设置不同报销比例,其中使用甲类药品的最高报销比例可达85%。

  目前,武汉市现行的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分别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为200元,报销比例60%;二级医疗机构为400元,报销比例50%;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报销比例40%。

  ◎变化4

  报销额度升至最高5万元

  在筹资标准上,14个试点城市确定的2008年度筹资标准比武汉市略有“下降”,分别是成年人为220元—280元,均未超过300元;未成年人为110元—120元。武汉市执行的筹资标准是,成年人为每人每年420元,未成年人为每人每年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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