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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全民医保6月底前启动
  2008-4-26   荆楚网  点击数:

  25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外宣布,在武汉、孝感、荆门成功试点的基础上,湖北省已制订出全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方案,6月底之前,全省将按新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流动花朵也可参保

  以下人群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一般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不过,上述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重点照顾低保对象

  居民医保参保费,是按年度缴纳。省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据介绍,2008年度补助标准为:普通参保居民每人补助2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每人补助10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补助50元。

  2008年度,各统筹地区财政还对普通参保居民每人补助不低于30元,并对低保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参保给予重点照顾。

  湖北省还将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按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最低起付标准不足100元

  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及惠民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应不高于100元,支付比例在65%左右;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在300元左右,支付比例在50%左右;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低于500元,支付比例在40%左右。

  低保人员到惠民医疗机构就诊,在规定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不低于65%的比例报销,同时按规定享受医疗及服务费用减免和药品平价销售优惠,医疗保险报销和惠民医疗减免之和,将不低于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的80%。

  次月就可享受医保待遇

  湖北省将鼓励城镇非从业居民早参保,以及连续缴费。参保办法规定,连续缴费不满3年的,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左右;连续缴费超过3年以上的,还可分档逐级提高。

  初次参保居民,可在次月就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续保的,享受待遇至少有3个月的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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