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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城镇居民“病有所医”的梦
  2007-11-25 20:04:00   武汉晚报  点击数:

  [学生参保一年只交20元]

  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的5类城市居民,可参加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每年缴费一次,缴费额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具体标准为:

  1、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80元,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

  2、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由政府全额补助,家庭(个人)不缴费;

  3、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且无固定收入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370元,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4、18周岁及以上,60周岁以下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80元,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40元。

  据了解,同时具备上述两项及以上补助条件的参保居民,按政府补助额“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补助。

  [新生儿上完户口就可参保]

  符合条件的居民,可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还需分别提供低保证和残疾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参保后居民每年缴费一次,缴费期限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30日。

  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即可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门诊费一年最多报30元]

  参保缴费的居民,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即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者可享受门诊报销待遇。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在100元及以下的,医保基金支付30%;100元以上的费用个人自理。

  参保居民还可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和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等3种重症疾病治疗,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住院将有起付线]

  参保居民生病住院,将按其所住的医院等级,设不同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线以上的,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分担。具体比例为: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6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40%。

  参保居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需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经抢救后不需要住院的,其紧急抢救医疗费用并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用乙类药个人先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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