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政部门获悉,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3.8万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所需参保费用由政府“买单”。
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宜昌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由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10元。
参保的低保对象凭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签章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领取证》,在惠民医院或惠民窗口就诊就医,可以享受规定的医保待遇。由低保对象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每年最高限额为两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解读《宜昌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门诊补助标准及住院、药品报销门门清
保险范围和标准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均纳入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范围。
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市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10元。
低保对象如何申请参保
低保对象申请参加医疗保险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持户口簿、个人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由社区负责填制《城市低保对象医疗保险人员信息登记表》,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为参保人员申办参保手续。低保对象参保免交有关医疗保险证卡工本费。
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每年9月底前登记认可的低保对象可以享受下一个结算年度(结算年度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的医疗保险待遇。低保对象享受待遇不设等待期。
参保低保对象门诊补助标准及住院报销办法
参保的低保对象一般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元,由民政部门按年度一次性发放给低保对象。
参保低保对象住院报销办法:参保的低保对象在同一年度内住院时,除享受惠民医院减免优惠政策外,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余医疗费用,在低保对象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下列办法予以报销:首次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对“三无人员”不设起付线),第2次住院减半,从第3次起不设起付线。由低保对象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每年最高限额为2万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按55%的比例报销,转院医疗费按40%的比例报销。超过最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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