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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生儿三个月内可参保 特殊人群享待遇作规范
  2008-9-22 13:14:15   青岛新闻网  点击数: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居民参保时间及待遇

  对新生儿及新转入本市的学生儿童,以落户、转学或借读日作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起始时间;原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人员,以最后停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次月1日作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起始时间;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非从业人员,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结束的次月1日作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起始时间。

  符合上述参保条件的各类城镇居民,自符合参保条件起始时间起一年内可以随时参保,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中职生按少儿标准收费

  在外地上学的学生,原则上应在当地学校参保。如户籍仍在本市并要求在本市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所属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中对18周岁以下的,按少年儿童参保;18周岁及以上的,按非从业人员参保。

  多年一贯制学校的在校学生,应按学生实际学业等级区分参保类别,属中专(含高中、职高)及以下学业段的,按“少年儿童”类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属大专(含相当于大专)及以上的,按“大学生”类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学生意外伤害怎样计

  学生儿童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按一次意外伤害治疗终结负担一次起付标准,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发生意外伤害的,分别计算起付标准。学生儿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包括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包括普通门诊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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