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获悉,新疆年满60周岁、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居民以及自治区原国有企业的“五·七工”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将可以领取到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
发放的生活补贴标准为:对年满60周岁以上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五·七工”,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具有低保老年居民和老年“五·七工”双重身份的,只能享受老年“五·七工”的150元补贴,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补贴不抵扣家庭收入,也不降低个人已享受低保水平,非低保老年“五·七工”申请城市低保时,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原国有企业“五·七工”生活补贴标准,生产经营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发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60周岁以上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生活补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发放;原国有企业“五·七工”生活补贴,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由企业负责按月发放;关闭、破产和困难的企业,其生活补贴由个人申请,社区公示,经县(市、区)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联合审核后,由所在社区负责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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