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举行的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交《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改草案。
根据修改草案,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同属法律规定的参保对象。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自愿参保人员也被纳入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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