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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部分煤企工伤津贴提高
  2008-1-30 21:12:12   山西新闻网  点击数:

  山西省劳动保障厅表示,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调整范围包括,200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其中,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包括: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同时,具有高级职称的1—6级工伤职工(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参照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每人每月再增加伤残津贴40元。

  在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6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5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4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此外,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此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也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又讯太原市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将于3月底前参加工伤保险。这是记者今日从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的。

  太原市劳动保障局要求,应参保单位须为本单位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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