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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上调
  2008-1-1 20:40:31   水母网-今晨6点   点击数:

  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精神,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规定,烟台市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月人均增加额135元;二级伤残月人均增加额130元;三级伤残月人均增加额125元;四级伤残月人均增加额120元。

  生活护理费以2006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1258元)为基数进行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06年1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配偶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06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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