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我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
这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范围是,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按月领取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标准是:伤残津贴在原发放额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发放额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增加后每月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86元的,调整到286元;生活护理费在原发放额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0元,增加后,每月实际领取金额低于477元的,调整到477元。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黄元表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督促全省各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调整范围和标准,及时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给享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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