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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4级工伤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0元
  2007-9-29 14:53:26   成都晚报  点击数:

  昨日,四川省劳动厅下发《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提高,各地应在9月30日前兑现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分级提高

  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0元;其中,1993年12月31日前的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600元的,增加到600元。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20元。由企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人员,按所在企业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一定比例调整其伤残津贴。

  按照该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420元。

  亲属抚恤金增加70元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其配偶抚恤金不足350元的,增加到35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330元的,增加到330元。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06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成都市2006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9293元,月平均工资为1608元。成都市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804元、643元、482元。

  在2007年6月30日前死亡或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不参加此次待遇调整。

  特别提醒:本次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对象为200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待遇的人员,调整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在9月30日前兑现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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