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发出通知,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该项标准规定: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57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48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440元。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65元调整为295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30元调整为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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