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集体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和特困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直是医保工作的难点,也是全国带有普遍性的难题,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济南市委、市政府把弱势群体参加医保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突破口,认真听取和研究市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解决困难弱势群体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全市解决弱势群体医疗保险参保迈出了坚实步伐,实现了三大突破。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研究的意见,于5月23日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局党委书记、局长、新闻发言人王玉振宣布:6月30日前,解决全市破产关闭和特困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在基本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7月1日起,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实现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分开参保,解决退休人员因单位欠费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问题;参保人员全部设立个人帐户。至此,全市24万多名企业退休人员因单位欠费而不能看病就医的问题得以根本解决。全市享受医疗保险的人员将达90余万人。
据悉,为完善全市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劳动保障局近日下发了通知,按照“先参保、后分开”的原则,要求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于今年6月3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确无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缴费责任、办理参保手续后,其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随全市统一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自今年7月1日起实行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分开参保的办法。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无力正常缴费的,其退休人员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分开参保后,全部设立个人账户。按5.5%、4.5%、3.5%缴费比例参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及根据济政办发[2004]89号文件规定的社会退休人员,均按照市政府令第201号的规定设立个人账户,每月按其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的4%注入个人账户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分开参保后,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仍按市政府令第20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已按协议缴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要按协议规定继续履行缴费义务,承担逾期缴费责任;用人单位有缴费能力而故意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实行分开参保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事宜暂由用人单位管理。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社区管理。全市1010户破产关闭和特困企业的12万人将在6月30日前,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解决了济南市医保启动前后已破产关闭的区街集体企业和生产经营特别困难,无力缴费参保的棉纺织行业及老国有商业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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