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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增补养老医疗保险费
  2007-9-21 10:20:01   西安晚报  点击数:

  为解决陕西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中存在的遗留问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并轨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调整并轨人员社保缴纳基数

  根据通知精神,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37号)规定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将做调整:从2006年1月起,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缴费基数从并轨上年度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并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缴费基数从并轨上年度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并轨上年度所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对2005年度、2006年度在并轨中享受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政策,且人员名单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并经审核确定的并轨人员,由省级并轨补助资金一次性为其增补从2006年起至退休期间按调整后2006年的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已代缴的同一时期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额。

  缴费差额将得到妥善处理

  此次还要求妥善处理因缴费基数增长形成的并轨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缴费差额。通知规定,2007年(含)以后因全省和各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所形成的缴费差额部分,由原企业负责解决。对涉及并轨的改制和破产等企业的缴费差额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并轨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后原企业改制的,其一次性交费与以后年度因缴费基数增长所形成的差额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并由改制企业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同时在改制方案中予以明确。

  已并轨企业在改制或破产过程中,应将并轨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因年度缴费基数增长而形成的差额进行测算并留足资金。破产企业应一次性缴纳差额部分费用,改制企业可分年度缴纳差额部分费用,也可一次性缴纳。

  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并轨人员所在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差额部分费用的,其涉及并轨的职工退休时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原来一次性缴费额,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据实计算缴费年限,并按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确保并轨人员按时领取养老金

  对因财政补贴资金划拨原因导致接续社保关系的并轨人员退休手续推迟办理的,基本养老金从并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的下月起按规定发放。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确保并轨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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